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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恢390号

林建定、浙江华光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3-0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建定;浙江华光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天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华斯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吴进光;林小秋;吴成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恢390号

申请执行人:林建定,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浙江**光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码道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进光。

被执行人:天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瓯街道东瓯工业区(林垟村)。

法定代表人:吴胜俊。

被执行人:温州华斯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五道**。

法定代表人:吴齐齐。

被执行人:吴进光,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林小秋,女,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吴成光,男,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建定(原申请执行人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光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天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华斯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吴进光、林小秋、吴成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林建定已依法受偿1160万元(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5677834.52元及利息)。现林建定以就剩余债权受偿已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324执1382号、(2019)浙0324执恢3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晓琳

审判员  李学通

审判员  戴锦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谷人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