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03民终23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志杰,男,汉族,1990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帅超,男,汉族,1991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上诉人任志杰与被上诉人杜帅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9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上诉人杜帅超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给上诉人任志杰人民币11500元,其他双方互不追究。以上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本案所涉纠纷全部终结,其他双方互不追究。一审案件受理费99元,由被上诉人杜帅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任志杰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