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703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吴宝春,男,汉族,1961年5月14日出生,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执行人:梁小贞,女,汉族,1969年1月28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宝春与被执行人梁小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宝春以其与被执行人梁小贞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3执4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郁
审判员 廖翰元
审判员 刘晓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丽苓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