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财保7号
申请人:平凉市新世纪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平凉市崆峒区船舱街23号。
法定代表人:樊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生于1991年6月22日,汉族,平凉市新世纪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员工,住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东路460号14号楼3单元401室。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生于1991年3月8日,汉族,平凉市新世纪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平凉市崆峒区兴北路世纪花园A区1-1-502室。
被
申请人:天水太盛祥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里铺工业园区6号路。
法定代表人:霍某。
被
申请人:天水金盛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东柯河天水花牛苹果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天水德盛果蔬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经济开发区二十里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霍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7日,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社棠路56号。申请人平凉市新世纪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水太盛祥医药有限公司、天水金盛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德盛果蔬进出口有限公司、霍某追偿权纠纷,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水太盛祥医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水市麦积支行开户的账户存款50万元、对被申请人天水金盛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在甘肃银行麦积支行开户的账户存款100万元、对被申请人天水德盛果蔬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水市麦积支行开户的账户存款100万元及在甘肃银行秦州区支行开户的账户存款100万元、对被申请人霍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水市麦积区支行开户的账户存款30万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水市麦积支行开户的账户存款10万元、在甘肃银行天水桥南支行开户的账户存款10万元依法予以冻结。同时,申请人平凉市新世纪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户的账户存款400万元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凉市新世纪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及所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天水太盛祥医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水市麦积支行开户的账户存款50万元、对被申请人天水金盛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在甘肃银行麦积支行开户的账户存款100万元、对被申请人天水德盛果蔬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水市麦积支行开户的账户存款100万元及在甘肃银行秦州区支行开户的账户存款100万元、对被申请人霍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水市麦积区支行开户的账户存款30万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水市麦积支行开户的账户存款10万元、在甘肃银行天水桥南支行开户的账户存款10万元依法予以冻结。2、对申请人平凉市新世纪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户的账户存款4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实际冻结日起算。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平凉市新世纪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晓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受晓霞
书 记 员 姚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