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4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姬军霞,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锋,河南容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叶新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萍,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彬,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鑫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荆西山。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鹏飞,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舞阳县。
上诉人姬军霞、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鑫若投资有限公司、赵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7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76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姬军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1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9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陈丕运
审判员 王东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斌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