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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1903号

吕浩亮、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浩亮;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德兴;黄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浩亮,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周山东路海关东临****。

法定代表人:党培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浩亮,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

上诉人:张德兴,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黄胜,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上诉人吕浩亮、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德兴及原审被告黄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浩亮、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浩亮、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浩亮、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吕浩亮、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少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