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2751号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兴科大道**汇凯青年城**14-8。
法定代表人:邓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琴,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奥纳娱乐厅。经营地址: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拨浪鼓花园******。 经营者:吴婷婷,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奥纳娱乐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
书记员 王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