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523执2083号
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长江路**财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焦宪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贾继胜,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与贾继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523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6745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送达了提供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向被执行人贾继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其财产情况。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贾继胜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贾继胜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名下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贾继胜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贾继胜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告知此案的执行情况并进行终本约谈。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黎明执行员 宋 国执行员 陈 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