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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执997号

中山市小榄镇森荣鞋材商行、中山市明敏鞋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1-12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森荣鞋材商行;中山市明敏鞋厂;覃天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执997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森荣鞋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竹源环镇北路(物业一区160号之十七)。 经营者:蔡荣遵,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中山市明敏鞋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西财源路****之一。

主要

负责人:覃天明。

被执行人:覃天明,男,1992年5月9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森荣鞋材商行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明敏鞋厂、覃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2072民初14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8865.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若被执行人中山市明敏鞋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则由被执行人覃天明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被执行人中山市明敏鞋厂、覃天明承担案件受理费1136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处理覃天明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中,另案[案号:(2018)粤2072执2294号]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覃天明名下的粤T×××××号车(车辆类型:K33)一辆,查封期限自2018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控制并处分。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山市明敏鞋厂、覃天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被执行人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中山市明敏鞋厂已不再经营,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中山市明敏鞋厂、覃天明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9)粤2072执9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张妙幸 执行员  伍劲恒 执行员  刘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翰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