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625民初1003号

原告郭少梅、崔建辉与被告郭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6-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原告郭少梅、崔建辉与被告郭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625民初1003号本院2018年8月31日对原告郭少梅、崔建辉与被告郭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鲁1625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8)鲁1625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中“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燕,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燕,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二、(2018)鲁1625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郭少梅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郭学红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山

审 判 员  杨金辉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