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625民初1003号本院2018年8月31日对原告郭少梅、崔建辉与被告郭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鲁1625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8)鲁1625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中“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燕,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燕,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二、(2018)鲁1625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郭少梅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郭学红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山
审 判 员 杨金辉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