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辽02刑更326号罪犯刘江,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盖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4月23日投入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4年12月2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9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表扬4次,警告处罚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江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红军
审判员 唐庆福
审判员 徐静华 二Ο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