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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申431号

郑州恒隆置业有限公司、王小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恒隆置业有限公司;王小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申43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恒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冯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洁,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航,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小妞,女,汉族,1989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颖县。再审申请人郑州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小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01民终17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州恒隆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二审判决认定起算办理房产证的起始日期,即交房日期错误;

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应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最后期限错误;因政府行为这一不可抗力导致申请人无从办理权属登记备案手续;

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违约,逾期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备案手续错误;

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错误。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恒隆置业有限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被申请人交付房屋,亦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前将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管理机关,没有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备案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一、二审综合考量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在合理范围内并无不当。故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并无不当。郑州恒隆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交有力证据支持其再审申请理由成立,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郑州恒隆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刘向科

审判员 范淑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轩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