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522号 罪犯林小花,女,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顺昌县人,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闽0429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小花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闽0427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小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与前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扣押的赌资人民币34874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闽04刑终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26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小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共获考核分1236.5,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林小花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小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琼
审判员张卫民
审判员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