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1刑更1522号

林小花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1-25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林小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522号 罪犯林小花,女,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顺昌县人,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闽0429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小花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闽0427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小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与前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扣押的赌资人民币34874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闽04刑终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26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小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共获考核分1236.5,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林小花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小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琼

审判员张卫民

审判员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