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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执130号

乔改伟、李全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乔改伟;李全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乔改伟,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执行人:李全锐,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改伟与被执行人李全锐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乔改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3执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璟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