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04民初415号
原告:陈某1,女,汉族,1981年4月13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告:陈某2,男,汉族,1982年9月6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通知,拒不缴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1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 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杜亮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