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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04民初415号

陈某1与陈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3-17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04民初415号

原告:陈某1,女,汉族,1981年4月13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告:陈某2,男,汉族,1982年9月6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通知,拒不缴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1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 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杜亮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