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302民初6251号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
委托代理人:史松宁,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学智,男,户籍所在地:,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告黄学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史松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学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起诉称,被告于2013年9月23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中信信用卡,卡号52×××22。被告开卡消费后,至今已发生贷款余额38391.42元(截至2019年1月4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一、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9023.71元、分期手续费3086.16元、利息及违约金(截止至2019年1月4日的利息2866.99元和违约金3414.56元,自2019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按月计收复利;自2019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付);共计38391.42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在庭审中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为追索该借款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828.5元的诉求。被告黄学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30日,原告(甲方、贷款人)与被告(乙方、借款人)签订《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00000元,贷款利率执行固定月利率为1.50%,即年利率为18%。在贷款发放的同时,甲方将从乙方还款账户动用的金额3%自动扣收贷款动用费;甲方有权收取信用贷款相关授信管理和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纳费(逾期时,贷款余额0-10000元每日滞纳费5元;10000-20000元每日滞纳费10元;20000-30000元每日滞纳费15元;30000-40000元每日滞纳费20元;50000-60000元每日滞纳费30元;更高贷款余额依以上规则类推;逾期3日内清偿,可免收滞纳费,4日以上则从逾期首日起计收);乙方未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甲方有权宣布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或要求乙方提前结清贷款,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实现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为申请保全而支付的担保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时扣收贷款动用费3000元,实际发放贷款97000元。原告提交的被告账户交易明细显示,被告于2018年4月1日支付利息420.93元,自该日起未依约足额还款,2018年5月22日支付滞纳费50元,2018年6月21日支付滞纳费0.05元。原告称截至2019年2月20日,扣除贷款动用费及其产生的利息后被告实际未还本金81081.22元(已扣除动用费3000元及动用费利息405.37元)。另查,原告提交票据显示产生公告费260元。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信用贷款申请和使用合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本金81081.22元,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及滞纳费,应以合同约定为依据,同时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即以年利率24%为限,以上利息、滞纳费从2018年4月1日起计算时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20.93元、滞纳费50.05元。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学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1081.22元及支付利息、滞纳费(利息、滞纳费以81081.22元为基数按利率24%自2018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时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20.93元、滞纳费50.05元)。
二、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黄学智负担。当事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就其所负担的受理费直接向本院缴交,逾期未缴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邱伟光
审判员 杨燕红
审判员 陈希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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