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执恢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丽丽,女,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申请执行人:潘雪征,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范德财,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执行人:范超超,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潘朝兵,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法定代表人:孙琴。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站**。
法定代表人:范超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市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站**。
法定代表人:范超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丽丽、潘雪征与被执行人范德财、范超超、潘朝兵、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池州市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潘朝兵中国银行存款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