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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2执恢5号之二

李丽丽、潘雪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丽丽;潘雪征;范德财;范超超;潘朝兵;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池州市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执恢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丽丽,女,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申请执行人:潘雪征,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范德财,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执行人:范超超,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潘朝兵,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法定代表人:孙琴。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站**。

法定代表人:范超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市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站**。

法定代表人:范超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丽丽、潘雪征与被执行人范德财、范超超、潘朝兵、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池州市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潘朝兵中国银行存款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