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84民初519号
原告:刘养平,男。
被告:石华,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王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养平与被告石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养平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养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养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部分),由原告刘养平负担。
审判员 靳凡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郝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