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2刑更289号

王守一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王守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辽02刑更289号罪犯王守一,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守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3月29日投入监狱服刑。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以(2016)辽02刑更6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以(2017)辽02刑更7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9年7月24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9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守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表扬3次,兑现表扬剩余考核积分达到30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守一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消费记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守一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守一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红军

审判员 唐庆福

审判员 徐静华 二Ο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