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0102民初830号

杨玺霖与陈跃进、贵阳凯信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玺霖;陈跃进;贵阳凯信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孟凡庆;朱子凤;吴黔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830号

原告:杨玺霖,女,仡佬族,1993年9月15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代理人:杨德权(系原告父亲),男,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陈跃进,男,汉族,1972年5月8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阳凯信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0699216924),地址:贵阳市花溪区黔陶乡贵阳陶瓷厂内。

法定代表人:侯雾开。

委托代理人:王德毅(执业证号:15201199110281653)、王晓晨(执业证号:15201201811037278),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凡庆,原昶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贵阳市云岩区,联系。

被告:朱子凤,女,汉族,1960年4月2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吴黔冀,男,汉族,1963年8月13日生,住贵阳市。 原告杨玺霖诉被告陈跃进、贵阳凯信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朱子凤、吴黔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玺霖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玺霖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玺霖负担。

审判员  周凌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祥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