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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04执58号

彭某与周德根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彭某;周德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04执58号

申请执行人:彭某,

法定代理人:彭波,男,汉族,1987年6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

被执行人:周德根,男,汉族,1963年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周德根因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的(2018)湘0204民初3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 2019年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1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8日、2019年2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19年1月21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并和向其他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德根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不能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漫松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易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