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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06民初2654号

杨凌宇与马少文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凌宇;马少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宁0106民初2654号

原告:杨凌宇,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马少文,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杨凌宇与被告马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马少文的地址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时,发现该地址系精品酒店,致无法送达,本院遂要求原告重新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或有效联系方式,在限定的期限内,原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效,致使案件无法送达,且在限定的期限内也未重新提供被告详细住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具备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凌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退还原告杨凌宇。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桂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拜俊颜

书 记 员 袁红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