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宁0106民初2654号
原告:杨凌宇,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马少文,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杨凌宇与被告马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马少文的地址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时,发现该地址系精品酒店,致无法送达,本院遂要求原告重新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或有效联系方式,在限定的期限内,原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效,致使案件无法送达,且在限定的期限内也未重新提供被告详细住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具备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凌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退还原告杨凌宇。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桂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拜俊颜
书 记 员 袁红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