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1176号
申请执行人:刘萍,女,1991年4月11日出,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录军,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健与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畅和街北街角门户**楼大旺城易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4P053U。
法定代表人:魏凌波,总经理。关于刘萍申请执行郑州健与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4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调查及执行措施:1、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予答复;2、2019年1月29日、2019年3月29日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3、2019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到庭传票,要求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19日到庭说明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4、2018年3月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5、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前往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调查,公司已不在。6、2019年3月19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约谈,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且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及被执行人的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共1780元(其中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91民初14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孔 瑛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谷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