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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刑更579号

张新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张新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579号 罪犯张新鹏,曾用名张新朋,又名张鹏,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无棣县人,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滨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新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张新鹏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作出(2014)鲁刑一终字第133-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张新鹏撤回上诉。刑期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29年1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3月9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7年7月21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张新鹏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新鹏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新鹏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新鹏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新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27年1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红利

审 判 员  王欣欣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佳

书 记 员  刘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