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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02执52号之一

范家和与田高峰,袁建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家和;田高峰;袁建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范家和与田高峰,袁建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02执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范家和,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袁建平,男,汉族,住千阳县。

被执行人:田高峰,男,汉族,住渭滨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范家和诉袁建平、田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4307元及利息,诉讼费2000元,公告费600元,并承担执行费105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建 军

审 判 员 寇 建 军

审 判 员 杨 建 文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 泽 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