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辽0782执829号
申请执行人: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
法定代表人:马建东,系该单位理事长。
被执行人:北镇市佳诚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
法定代表人:朱志汉,系该单位经理。本院在执行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北镇市佳诚电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需对执行的财产情况进行进一步了解,现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辽0782执8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佟大志
审判员 卜义利
审判员 张 磊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昱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