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02民初1334号 原告陈肖肖,男,汉族,生于1991年10月1日,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成记,男,汉族,1996年5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弟弟。 被告安康市色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352299747L。 法定代表人王杨。 原告陈肖肖与被告安康市色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肖肖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肖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肖肖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肖肖负担。
审 判 员 周 新 二 〇 一 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王 玲
书 记 员 徐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