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04民初416号
原告:洛阳正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英才路万基公寓****。法定代表人王银伟。
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中州东路**恒大绿洲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贺永。
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之三v>
法定代表人:徐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正沃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通知,拒不缴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洛阳正沃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 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杜亮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