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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12执5122号

张发与骆明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张发;骆明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张发与骆明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结案通知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陕0112执5122号 张某某、骆明霞: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骆明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2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骆明霞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112执512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