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发与骆明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结案通知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陕0112执5122号 张某某、骆明霞: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骆明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2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骆明霞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112执512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