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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刑初249号

牛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482刑初24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某,曾用名牛某1,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汝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9〕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驾驶豫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汝州市某某镇某某庄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3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宋某的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牛某某的醉酒程度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晓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林晓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