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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2执273号

高荣忠、曾海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荣忠;曾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22执273号

申请人:高荣忠,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被

申请人:曾海涛,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荣忠与被执行人曾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高荣忠自愿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422执2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连杰

审判员 :余伟方

审判员 :宋忠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海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