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22执273号
申请人:高荣忠,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被
申请人:曾海涛,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荣忠与被执行人曾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高荣忠自愿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422执2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连杰
审判员 :余伟方
审判员 :宋忠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海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