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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02民初1329号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杨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民初1329号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403003596698517。

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磊,男,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人,住该县兴隆寺乡杨家墕村11号,居民身份证号612729199304066613。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长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