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民初1329号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403003596698517。
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磊,男,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人,住该县兴隆寺乡杨家墕村11号,居民身份证号612729199304066613。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长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