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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6325号

马天岁、许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天岁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783执6325号申请执行人马天岁,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东阳市。被执行人许林伟,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申请执行人马天岁与被执行人许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783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万元并支付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将被执行人许林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许林伟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林伟名下有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但银行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许林伟,本院已布控被执行人,并对其拒不申报行为决定罚款400元。综上,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12万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浙0783执63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厉 磊

审 判 员  吕益波

审 判 员  应赛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任榕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