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津0119民初1971号

于志杰与张俊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志杰;张俊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1971号

原告:于志杰,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维保,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俊海,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岭,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志杰与被告张俊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志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于志杰负担。

审判员  刘继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继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