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1971号
原告:于志杰,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维保,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俊海,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岭,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志杰与被告张俊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志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于志杰负担。
审判员 刘继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继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