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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821执58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史学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史学明;史恩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821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林果,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史学明,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4日,住甘肃省泾川县,农民。

被执行人:史恩虎,男,汉族,生于1954年5月8日,住甘肃省泾川县,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史学明、史恩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史学明、史恩虎未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史学明、史恩虎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新

审判员  焦海燕

审判员  徐振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