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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财保532号

余新伟、郑州元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余新伟;郑州元发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财保532号

申请人:余新伟,男,汉族,1982年9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

申请人:郑州元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北路**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邹学文,职务总经理。申请人余新伟起诉被申请人郑州元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余新伟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元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41.3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余新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元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41.3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鞠 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益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