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15350号
原告:陈玉梅,女,1980年9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梁照坤,女,1987年9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陈玉梅与被告梁照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照坤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玉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梁照坤尽快归还借款30000元给原告。事实与理由:被告梁照坤于2017年3月1日向原告陈玉梅借款30000元,称因为家里有困难所借,并答应2017年9月1日前可以全部归还,但至今仍不归还。梁照坤有时接听电话,有时不接听,接听后也称没有钱。原告去其家中找人,其家人称被告没有回家。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梁照坤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被告梁照坤以家庭困难为由向原告陈玉梅借款3万元,陈玉梅应允并出借3万元现金。梁照坤于当日立《借据》一份,确认借到陈玉梅现金3万元作资金周转,承诺于2017年9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梁照坤并立《收据》,确认收到该笔借款现金3万元。借款不久,梁照坤向陈玉梅偿还了4000元,后未再还款。
本院认为,陈玉梅与梁照坤的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梁照坤应当向陈玉梅归还借款26000元。被告梁照坤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照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玉梅借款26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玉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梁照坤负担225元,被告梁照坤负担的部分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洁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