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23民初1339号之一申请人茌平县昌运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张爱运,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铭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法定代表人尹东海,经理。申请人茌平县昌运气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铭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茌平县昌运气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铭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茌平县昌运气体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山东铭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50000元。申请保全费480元,由申请人茌平县昌运气体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洪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