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183执1583号之一

吕沛琴、胡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沛琴;胡彬;刘霞;河南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3执15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吕沛琴,女,汉族。

被执行人:胡彬,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霞,女,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吕沛琴诉胡彬、刘霞、河南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正在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执行,如协商不成,再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183执158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耀强

审判员  郑景福

审判员  胡新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建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