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85执3073号 申请执行人芦春喜。 被执行人夏友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查找不到,未能控制。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4、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东
审判员 牟长征
审判员 王教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