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06民初220号之一
原告:江广兵,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诚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郑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银颂,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振范。
原告江广兵与被告河南诚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江广兵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广兵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广兵撤诉。案件受理费911元,减半收取455.5元,由江广兵负担。
审判员 苏志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