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2085号
原告:重庆牛得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ABNB4L。
法定代表人:肖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唯一,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叶永春,男,199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重庆牛得亨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永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重庆牛得亨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牛得亨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牛得亨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重庆牛得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锐睿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