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2071行审8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悦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2841D。
法定代表人:余锡盆,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楚界、马富妍,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市成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增滘南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061135216Y。
法定代表人:孔伟林。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中交罚[2018]0177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粤中交罚[2018]0177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广州市成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飞物流公司)的粤A×××**中型厢式货车擅自在广珠东线高速路段超限行使,经广珠东线城区收费站检测,该车为2轴,载货总重20.3吨,限重18吨,超限2.3吨,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成飞物流公司罚款1000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8月14日向成飞物流公司送达了粤中交罚[2018]017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飞物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成飞物流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现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成飞物流公司缴纳罚款1000元。
本院认为: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粤中交罚[2018]0177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中交罚[2018]0177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恒勇
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
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关伟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