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1执29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组织机构代码:17003205-6。法定代表人崔红旗,董事长。
被执行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中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绛县卫庄镇增村组织机构代码:55870370-9。法定代表人续伟。申请执行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中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91民初13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中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95000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中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2018年6月2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执监7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已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18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中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通知书;2、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法对被执行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中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8年10月28日、2018年12月26日、2019年2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中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证券账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查询到被执行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中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有银行存款19394.91元,该账户已被本院冻结,但为轮候冻结无法扣划给申请执行人;4、在绛县不动产登记开发区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中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不动产登记信息;5、2019年3月21日,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宜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81执29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