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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02执2661号

菏泽市鲁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市聚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1-21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菏泽市鲁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市聚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02执2661号

申请人:菏泽市鲁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荷兰路小商品城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4937858107。

法定代表人:李洪强,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市聚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荷兰路毅德城******。

法定代表人:杨国涛,经理。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鲁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市聚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及安装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民终1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菏泽市聚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菏泽市鲁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菏泽市聚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传票,通知被执行人菏泽市聚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菏泽市聚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3日、2019年1月11日对被执行人菏泽市聚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菏泽市聚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存款,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暂不处置。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菏泽市聚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3月1日通过菏泽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菏泽市聚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1日通过菏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菏泽市聚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8)鲁1702执2661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菏泽市聚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限制消费。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8)鲁1702执2661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菏泽市聚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菏泽市鲁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菏泽市鲁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已依法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菏泽市鲁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菏泽市鲁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有债权10万元及利息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民终1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10万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菏泽市聚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正运

审判员  范河君

审判员  魏保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