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284刑初1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陀某甲,男,1993年12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广西贺州市。因本案于2018年5月5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何文基,广东兴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8]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陀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树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陀某甲及指定辩护人何文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陀某甲应李积海邀请到肇庆市大旺高新区蓝都会KTV酒吧房间内喝酒,并与韦德云、被害人黄标(两人为男女朋友关系)以及黄汶莲等人相识,还与韦德云以“姐弟”相称。期间,韦德云与黄标因琐事发生纠纷,陀某甲介入其中,与黄标发生争执,后被在场众人劝开,陀某甲扬言要杀黄标;随后在该KTV门口,陀某甲再次与黄标发生冲突,陀某甲单独回去自己住处后携带一把黑色柄刀具、一把黄色柄水果刀返回蓝都会KTV,因在场人员劝解,双方没有再生争执。其后,陀某甲与李积海、韦德云、黄汶莲等人到附近宵夜档吃宵夜,在此期间,陀某甲再次扬言要杀黄标。5月5日4时许,韦德云、黄汶莲先行离开,陀某甲提出送二人回家,在二人明确拒绝后,陀某甲依然执意送二人回家,途中黄标电话联系韦德云询问为何还未回家,陀某甲遂用韦德云的手机与黄标发生争吵。三人去到韦德云、黄标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前锋村委会山塘小区佳兴成商店路段的出租屋楼下后陀某甲并未离去,而与楼上的黄标再次发生争吵,黄标手持菜刀冲下楼要砍陀某甲,陀某甲见状上前举起随身携带的黑色柄小刀向前平伸,刀口指向黄标,黄标持菜刀砍向陀某甲时被陀某甲手上小刀扎进右胸上部导致死亡,后陀某甲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并于当日15时许向广西贺州市公安局桂岭派出所投案。经四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标系因被单刃锐器致伤右胸上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陀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物证、书证、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陀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有异议,辩称没有扬言要杀黄标,是因为黄标拿刀砍我,我是拿刀防着他,如果他不拿刀砍我就没事了,所以,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是故意伤害,而是防卫过当。 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陀某甲对受害人的伤害属于意外过失造成的,并非故意,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不当。 陀某甲持有的小刀,一把是在自己用来削水果吃的时候,朋友叫去吃宵夜时不经意带在身上的,另一把是在路上捡到的,只是用于防身防报复,并没有用于伤害受害人的故意。在事发时,虽然陀某甲和受害人发生争吵,但陀某甲由始至终并没有伤害受害人的故意,更没有主动伤害受害人的行为,是受害人从楼上持菜刀冲下来要砍陀某甲,陀某甲出于自保本能和制止受害人,才用小刀指着受害人,并大声叫受害人不要过来,但受害人不听劝阻,突然猛扑直撞上来,并用菜刀砍陀某甲的头部,陀某甲当时一边后退一边用左手挡住受害人要砍在自己头上的菜刀,自己挡菜刀的左手也受伤了,受害人突然猛扑过来,陀某甲根本没有预料到更没有反应过来,是受害人自己拿菜刀要砍陀某甲的头时,猛扑直撞撞到了陀某甲的小刀,并非陀某甲拿小刀捅受害人,受害人的受伤很明显属于意外过失造成的。而且由于受害人的扑砍动作太快,当时所有人包括受害人都不知道被小刀所伤,后来受害人自己感觉不对劲才知道自己受伤了。之后陀某甲离开现场,是由于陀某甲害怕受害人叫人报复而离开,并非逃避法律,后得知受害人死亡后,就投案自首。由此可见,陀某甲并没有伤害受害人的故意,也没有故意伤害的行为,陀某甲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属于意外过失。 二、无论陀某甲是否构成或构成什么罪,陀某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并对照以上的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 从视频监控录像可看出,当时受害人从楼上拿菜刀来砍陀某甲,受害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陀某甲的人身安全,且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陀某甲出于防卫而拿着小刀阻拦和劝阻受害人不要过来,但受害人仍拿着菜刀猛扑过来砍向被告人的头部,这更加验证了受害人拿菜刀的砍人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属于行凶、杀人行为,如果陀某甲不采取防卫行为,自己将很可能被受害人直接砍到头部致死亡,这就更加印证了陀某甲用小刀指着受害人是正当防卫,且陀某甲整个过程并没有作出故意伤害的行为,是受害人自己拿着菜刀要砍陀某甲头部时猛扑直撞的行为造成的。同时,陀某甲拿小刀对抗拿菜刀正在行凶的受害人,在工具上仍然处于劣势,陀某甲拿小刀防卫的行为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另,“昆明反杀事件”的处理结果也表明了正当防卫并非面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就只能是逃跑,也可以进行相应的防卫,直至危险结束。如果对应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只能是逃跑,这必然会对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的行为造成严重伤害,且助长了侵害者的不法行为,这不符合立法精神。 综上所述,陀某甲对受害人的伤害属于意外过失造成的,并非故意,且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辩护人建议不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经审查查明:2018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陀某甲应李积海邀请到肇庆市大旺高新区蓝都会KTV酒吧房间内喝酒,并与韦德云、被害人黄标(两人为男女朋友关系)以及黄汶莲等人相识,还与韦德云以“姐弟”相称。期间,韦德云与黄标因琐事发生纠纷,陀某甲介入其中,与黄标发生争执,后被在场众人劝开,陀某甲扬言要杀黄标;随后在该KTV门口,陀某甲再次与黄标发生冲突,陀某甲单独回去自己住处后携带一把黑色柄刀具、一把黄色柄水果刀返回蓝都会KTV,因在场人员劝解,双方没有再生争执。其后,陀某甲与李积海、韦德云、黄汶莲等人到附近宵夜档吃宵夜,在此期间,陀某甲再次扬言要杀黄标。5月5日4时许,韦德云、黄汶莲先行离开,陀某甲提出送二人回家,在二人明确拒绝后,陀某甲依然执意送二人回家,途中黄标电话联系韦德云询问为何还未回家,陀某甲遂用韦德云的手机与黄标发生争吵。三人去到韦德云、黄标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前锋村委会山塘小区佳兴成商店路段的出租屋楼下后陀某甲并未离去,而与楼上的黄标再次发生争吵,黄标手持菜刀冲下楼要砍陀某甲,陀某甲见状将准备好的小刀掏出来刺向被害人黄标的右胸上部,致其死亡。后被告人陀某甲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并于当日15时许向广西贺州市公安局桂岭派出所投案。经四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标系因被单刃锐器致伤右胸上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各1份 证实:2018年5月5日,公安机关在陀某甲处扣押水果刀1把(黄色刀柄、黄色刀套、全长约20厘米)、匕首刀具1把(黑色刀柄、黑色刀套、全长约30厘米) 2.书证 (1)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 证实:本案于2018年5月5日由韦德云报案至四会市公安局,该局于同日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 证实:被告人陀某甲于2018年5月5日主动到贺州市公安局桂岭派出所投案。 (3)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证实:被告人陀某甲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前科。 (4)处警经过一份 证实:2018年5月5日凌晨1时35分许,蓝都会酒吧经理黄标与一名不认识的客人发生争吵,处警民警到场处理。 (5)抢救记录一份 证实;肇庆高新区人民医院于2018年5月5日凌晨对黄标进行抢救,于当日5时40分宣布临床死亡。 (6)四会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18年9月1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4份 内容:①四公(司)鉴(DNA)字【2018】05023号文书的鉴定刀具为陀某甲供述所使用的黑色匕首; 四公(司)鉴(DNA)字【2018】05022号文书的鉴定刀具为现场所提取的菜刀。 ②民警走访附近环境发现能拍摄到案发过程的视频监控只有一个,该视频现已拷贝附卷,现场并无其他视频能拍摄到案发现场。 ③刑侦大队民警接报后,于当天凌晨约06时左右到达现场(派出所接警民警第一时间先期抵达案发现场),并第一时间走访附近住户群众,因是凌晨04时案发,属于深夜睡眠时间。根据走访情况,附近住户群众反应当时已睡眠,没有听到有人争吵的声音。 ④现因案件侦查需要,办案机关多次联系当晚在场证人韦德云以及黄汶连回来配合询问。但上述两位证人均多次以不在肇庆市推辞,并表示在老家没空,短时间无法回到四会市。 (7)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出具的《证明》 证实:手机号码18078096517(陀某甲的手机号码)于2018年5月4日至6日没有通话数据。 (8)入所健康检查表 证实:陀某甲入所前体表正常。 (9)拘留证、逮捕证 证实:陀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 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实:公安机关详细勘查了案发现场四会市东城街道前锋村委会山塘小区佳兴成商店侧路段。现场制图2张,照片16张,在现场道路上提取血迹样本2份、菜刀1把。 人员辨认笔录 证实:①陀某甲能辨认被害人黄标。 其对刺伤“经理”使用的黑色尖刀(黑色刀柄、黑色刀套)、丢弃该刀具的地点以及捡来的刀具(黄色刀柄、黄色刀套)、丢弃该刀具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其对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截图进行了指认。 ②证人韦德云能辨认出捅伤黄标的陀某甲,能辨认出被陀某甲用刀捅伤的黄标。 ③证人黄汶莲、刘盛玖、聂文松、吴惠星、李积海能辨认出陀某甲和被害人黄标; 李积海辨认出案发前陀某甲携带的刀具(黑色刀柄)。 (3)作案现场辨认笔录 证实:陀某甲辨认出作案现场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前锋村委会山塘小区佳兴成商店侧路段;辨认出案发时捅伤“经理”(被害人黄标)使用的黑色尖刀和一把捡来的刀具,案发后两把刀具被丢弃于信宜村一废弃工地。 3、鉴定意见 (1)由四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四)公(司)鉴(法尸)字[2018]05001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证实:被害人黄标系因被单刃锐器致伤右胸上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该鉴定结论已于2018年5月16日通知被告人陀某甲及被害人家属黄德炎,双方已签名确认。 (2)由四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四公(司)鉴(DNA)字[2018]05022号鉴定书一份 证实:在现场新江048号出租屋大门北侧5.4米的疑似血迹(编号:A201805022001)及5.6米处道路地面上的疑似血迹(编号:A201805022002)的STR分型与死者黄标的肋软骨(编号:A201805022004)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2.41×10.17; 现场桂RVM117小汽车右后侧地面上的菜刀的刀柄擦拭物(编号:A201805022003)未检出有效的STR分型。 (3)由四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四公(司)鉴(DNA)字[2018]05023号鉴定书。 证实:在现场新江048号出租屋大门北侧5.4米的疑似血迹(编号:A201805022001)及5.6米处道路地面上的疑似血迹(编号:A201805022002),东城街道新江信宜村出租屋左鞋底外侧白边可疑斑迹提取物(编号:A201805023002-1)与死者黄标的肋软骨(编号:A201805022004)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4.41×10.18。 东城街道前锋村委会山塘小区佳兴成商店侧路段背后200米左右的刀刃处提取物(编号:A201805023001-1)14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死者黄标的肋软骨(编号:A201805022004)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64×10.17。 注:按照刑侦大队出具的说明,该刀具为被告人陀某甲供述所使用的黑色匕首。 刀柄提取物(编号:A201805023001-2、A201805023001-3),左鞋跟部内侧缝隙提取物(编号:A201805023002-2)未检出有效的STR分型。 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黄德炎血卡(编号:A201805023005)、梁彩珍血卡(编号:A201805023004)检材所属个体与死者黄标的肋软骨(编号:A201805022004)检材所属个体符合亲生关系。 (4)四会市公安局出具的四公字[2018]098号鉴定结论通知书一份 证实:案发地点附近所提取的刀具上的血迹DNA与死者黄标DNA为同一DNA。鉴定结论已于2018年5月18日通知陀某甲并签名确认,公安机关于2018年6月28日电话告知被害人家属。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实案发的经过。 从拍摄到的视频中可见,案发当时,被告人陀某甲送韦德云、黄汶莲到住处楼下后,陀某甲在该处来回走动,并用手机打电话,在黄标冲向他时,陀某甲右手持小刀刺向黄标右胸上部。 5、证人证言 (1)证人韦德云的证言: (第一堂)我是来反应我男朋友黄标被伤害至死一案的详细情况的。我和黄标认识了两年多,案发前同居,是男女朋友关系。事情于2018年5月5日凌晨4时50分左右,发生在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前锋村委会信宜小区一出租屋的楼下。 2018年5月4日晚上20点许,我跟我男朋友黄标照常来到了位于肇庆市大旺高新区的蓝都会KTV酒吧上班,大概21点左右我的朋友李积海的朋友(不知名)找我订房,当时李积海也给过电话我。我就安排了V16号房给他们。不久订房的男子和另一名我认识的男子先过来V16号房,我就先跟他们两人喝酒。接着又来了两名男子,过了不久李积海跟一名我不认识的男子就来了。最后来了两个女孩,那两个女孩喝酒喝了一段时间就离开了。期间就有一个叫陀某甲的男子,不知到是什么时候来的,我问他帅哥你是哪里的。然后我们互相介绍认识,还加了微信,原来他(我)们都是广西的,之后陀某甲就一直叫我作“姐”。到了23时许我的同事黄汶莲(花名:豆豆)也进来房间里喝酒。李积海他们来了后,黄标也进来跟李积海他们一起喝酒,因为他们猜拳听不清楚黄标就关了音乐。陀某甲就拿了一罐啤酒很不客气的说“你是这里黄经理很了不起啊”,非要黄标喝了它,我就说这是我男朋友已经喝多了不要喝了,但黄标还是忍气的喝了那罐啤酒。因为李积海也认识黄标的,看见这情况就过来说:“没事了大家是兄弟,开心就好。”之后就跟黄标在那里聊了几分钟,黄标就出去了,陀某甲一直就在房间里很不爽的说“我就看他不顺眼,妈的,你信不信我等下拿刀就弄了他(就是杀了他的意思)!在场的人都听见了。之后我们接着喝酒,5月5日l0时许黄标后来也进来过一次喝了几杯啤酒就出去了。到了凌晨1时许,我就关了酒吧的灯跟黄汶莲和李积海他们准备离开酒吧,我就看到李积海先出去跟黄标在酒吧门口聊天,陀某甲和另外几名一起喝酒的男子也在旁边。我听到李积海说我带你女朋友出去吃宵夜可不可以啊?黄标就说可以啊。接着陀某甲就出来对黄标说你是经理很屌吗!这样的话。然后一直在说黄标。黄标就说这年轻仔这样说话。接着陀某甲就说要去拿家伙,就一边走出门口一边打电话。过了10多分钟来了3、4个人,都是广西的有两个之前来酒吧喝过酒我认得。我就帮忙说都是认识的没事没事。过来一分钟左右陀某甲也回来了,他跟后来的3、4个广西的人就没说什么离开了,然后我、黄汶莲、李积海、陀某甲、跟我订房的男子、及昨晚在喝酒的李积海的两个朋友共约7个人去酒吧的一个烧烤档吃宵夜。黄标就跟其他同事去吃夜宵了。期间陀某甲就跟我们说在里面我不弄他,在外面我一定要弄掉他。陀某甲说要弄的是指黄标。我就跟他说年轻人不要冲动。我就看到陀某甲上厕所的时候他的右腰部插着两样东西,其中一样是一把长8CM左右的黑色弹簧刀,另外一样是什么东西我不清楚。李积海他们也看到了就说你的刀太明显了赶紧收起来吧傻逼。 2018年5月5日凌晨4时30分,我们吃完宵夜就准备离开,陀某甲就坚持要送我和黄汶莲回家,我们说不用,但陀某甲还是把我和黄汶莲送回了我出租屋楼下。回到我出租屋楼下我发现自己没有带钥匙开不了楼梯的门,但二楼的灯亮着,我觉得黄标应该在家里。我就打电话给黄标叫他从楼上把钥匙扔下来,黄标果然在家他接了电话之后就从阳台把钥匙扔下来。陀某甲当时在我们楼下就一直在骂黄标,没有上楼,我没听到黄标是否跟陀某甲说过话,但我家住二楼黄标应该听到陀某甲在骂他。我拿起钥匙开了楼梯门就上二楼了,我刚打开我家的门就看到黄标穿着一件白色的短袖上衣,但裤子不记得是怎么样的了,样子好激动,手里拿着一把菜刀就冲出来下楼。我看着不对劲就跟黄汶莲想拉住他,但黄标力气太大我们拉不住,他直接冲下楼了。我跟黄汶莲就跟在后面。黄标刚冲下楼我随后就到了(黄标只是比我早到楼下几秒钟),我就看到陀某甲右手拿着一把(黑色)弹簧刀指着黄标,当时楼下就黄标和陀某甲互相拿到对峙,黄标站在我前面没有动,黄标在我前面背对着我。我马上冲上去他们两人中间张开双手拦开,并一把抢过黄标手中的菜刀扔掉了。我转身看了一眼黄标他已经慢慢的倒下来了,整个过程也就几秒钟。陀某甲也看到了就往西边离开了,我叫他不要走但陀某甲还是跑了。这时我看到黄标倒下的地方流了好多血,黄汶莲那时候也下来了,我就叫黄汶莲打电话。黄汶莲打电话叫了救护车和报警,不久李积海和刚才吃宵夜的跟我订房的男子,另外还有一个刚才吃宵夜的男子共三人一起过来了,救护车来的比较慢,李积海他们两三个人就开车把黄标送去大旺人民医院救治,我跟黄汶莲还有订房男子就打出租车跟着过去。黄标在医院抢救的过程中证实不治身亡,医生告诉我说黄标是胸口靠近脖子处中两刀受伤,但黄标的具体伤势我不清楚。之后我就来到新江派出所反映情况了,事情的经过大概就是这样了。 据我所知,黄标和陀某甲之间没有矛盾,他们也是昨晚才认识的。认为陀某甲就是喝酒时看不惯黄标停了音乐,而且不想喝他敬的那罐啤酒引起的。在酒吧喝酒时陀某甲就已经扬言要弄黄标,之后陀某甲也一直表示要弄黄标。之后黄标被激怒了要用菜刀砍陀某甲,所以陀某甲就用弹簧刀捅黄标。 (第二堂):我和黄标当天是闹了一点小矛盾,互不理睬的那种,不过没有吵起来,其实当天晚上我是休息的,不过他们向我订房,我就和他们在房间里喝酒,黄标当时第一个进了房间,关了音乐,陀某甲就生气了,说:“你是这里的什么人?关什么音乐?我就说:“他是这里的经理,也是我的男朋友,他关音乐可能是要和你们猜马”。陀某甲就说要黄标罚酒一罐,我就说黄标在这里上班都要应酬都要喝酒,但是黄标还是把一罐酒喝完了。 (当晚房间里)有认识黄标的人劝说大家都是认识的,没事的,就没吵起来,只是陀某甲就好像看黄标不顺眼的样子。(为什么黄标和陀某甲刚刚认识就吵起来?)我想是喝了酒的人没什么理智了吧。后来在KTV门口黄标和陀某甲又起了争执的情况我不是很清楚,好像陀某甲又骂了黄标几句,后来陀某甲开车去叫人,之后就回来了。黄标也叫人来了,不过后来有人劝说大家都是认识的,KTV又有人报警了,就散了。 离开KTV后,李积海提议去吃宵夜,因为我喝了不少酒,我不知道是谁叫陀某甲一起去的。 (吃完宵夜回去的情况?)我当天晚上心情不好,喝了很多酒,有点头晕,我就说和黄汶莲一起回家了。黄标也打电话来问我怎么还不回家,我就说现在回来了。黄标打电话过来的时候我因为喝了酒在路边吐,陀某甲就抢了我的手机和黄标说话,陀某甲说了句到时候我送她回家,但具体详细讲了什么我不记得了,陀某甲和黄标有没有吵起来我也不清楚,说完之后手机就给回我了。我和黄汶莲就一起回家,陀某甲跟在我们后面我对陀某甲说不要你送,我们两个自己回去。陀某甲还是跟在我们后面,我们也不管陀某甲了。我没有告诉陀某甲我和黄标住在一起。我到了楼下,发现钥匙不见了,我就喊黄标把钥匙扔下来我好开门,这时陀某甲和黄标好像又吵了一两句,吵了什么内容我不记得了。我拿了钥匙之后开门上楼,我都已经马上把楼下的门关了,免得陀某甲上去。这时我见到黄标拿着菜刀冲下楼,我想拦住他但是拦不住,黄标已经冲下去了。我下到楼下的时候,其实黄标已经受伤了,不过我是后来黄标倒下去才知道的。我没看到黄标是怎么受伤的。我好像听到黄汶莲说黄标说她他捅我,说了三遍。我分开他们两人,隔在黄标和陀某甲中间,我把黄标手上的菜刀扔掉了。之后我就叫救护车了。 (陀某甲在事前有没有准备刀具,或者有没有说过要对黄标不利的话?)我好像记得陀某甲带了好像刀的物品。我记陀某甲说过要弄他(指黄标),这里不弄出去也要搞他。 陀某甲当时为什么在我家楼下不走我不知道原因。陀某甲和黄标吵了大约一两句,具体内容我不记得了,之后就没吵了。之后我和黄汶莲就上楼,在一楼和二楼之间的楼梯间就见到黄标拿着菜刀冲下来。(在你家楼下的时候陀某甲是不是在通电话?)事前我没有留意陀某甲是不是在通电话。在黄标受伤倒地之后,陀某甲和与我们吃宵夜的人,应该是打给李积海,说出事了,陀某甲之后就开车走了,我叫陀某甲不要走,但是陀某甲还是走了。陀某甲什么时候挂电话的我不知道。 (2)证人黄汶莲的证言: 今天(2018年5月5日)凌晨5时左右在四会市东城街道新江前锋村委信宜村我住的出租屋楼下发生了一宗故意伤害案,当时现场有我、韦德云、黄标和陀某甲,一共四人。是陀某甲持刀捅伤了黄标。具体情况我不清楚,黄标和陀某甲不知道因何事发生了争吵,黄标就想拿刀砍陀某甲,陀某甲就用刀捅伤了黄标。由于当时楼下的光线很暗,我没有看到陀某甲手上的刀,我是看到黄标身上的伤口才知道是被刀捅伤的,那把刀应该被陀某甲当时带走了。黄标的前胸部位被捅伤,送肇庆市大旺高新区人民医院抢救1个小时左右就死了。 2018年5月5日凌晨0时许,我在信宜村的住处发微信给韦德云问她在哪里,她说在大旺的蓝都会KTV的V16房喝酒,我说心情不好,她就和我说她的心情也不好(因和她的男朋友黄标闹别扭,想分手)叫我过蓝都会KTV喝酒,我就走路过了蓝都会。我进了蓝都会V16房,见到房里韦德云和五个男子(这五个男子我都不认识,是第一次见,是案发后我听他们说才知道其中一个叫李积海,一个叫陀某甲)坐在那里喝酒,这时黄标也跟在我身后也进到房间里,那些男子就叫他一起喝酒,喝了几杯就后,叫李积海的男子就说不喝了一起去吃宵夜,黄标也答应了,大家就—起走出到蓝都会门口,这时陀某甲不知道从哪里开了一辆男装摩托车停到蓝都会门口那里,黄标看到他将车停在门口会堵住客人进出,就说了他几句,问他是什么意思,陀某甲就和黄标争吵了起来,陀某甲就想开车走,韦德云就将摩托车的钥匙拔了扔到路边,不让他离开,后来我才知道是陀某甲说要开车回去拿刀过来和黄标打架,韦德云不想陀某甲和黄标打架,就扔掉他的车钥匙不让他回去,陀某甲走不了就又在门口那里和黄标争吵,过了一会,陀某甲就又拿出—把车钥匙,走到门口旁边开了一辆女装摩托车走了。陀某甲刚走了一会就有警察到了现场(可能是KTV的工作人员看到吵架报了警),我们就和警察说已经没事了,警察就离开了,这时有两名男子过到门口这里和黄标他们说话,好像那两名男子是陀某甲叫过来的,但他们具体说了什么我没有听清楚,他们谈了一会后,那两名男子就离开了,然后黄标回去KTV了。过了一会,陀某甲又自己回到KTV门口,我们七人(五男二女,男的是陀某甲和李积海以及那三个和我们在房间喝酒不知道名字的男子,女的是我和韦德云)就过去大旺翠景苑附近的烧烤档喝酒吃宵夜。到了凌晨4时30分左右,我就和韦德云就和李积海他们说要回家睡觉了,李积海就说好的,他们还继续吃,让我们先走。我就和韦德云就走路回家,我们走到半路的时候,陀某甲从后面追上了我们说送我们回去,我们都说不用了,陀某甲还是坚持要送我们,这时韦德云酒醉了在路边吐,陀某甲在一边扶着她,陀某甲还叫我先回去,等下他会送韦德云回去,我不肯。这时韦德云的电话响了,是黄标打过来的,由于韦德云在吐的时候是将手机给了陀某甲帮忙拿着的,他就接了电话和黄标说了起来,他是走到一旁说的,我没有听清他说的是什么,但声音是比较大的,韦德云就叫我过去找陀某甲把电话拿回来,我把电话拿回来给韦德云,韦德云就回拨了黄标的电话,和他说了几句,还骂了他神经病就挂了电话,我问韦德云和黄标说了什么,韦德云说黄标问她是不是喜欢陀某甲,韦德云就骂黄标神经病,我们就接着回家了,陀某甲一直跟在我们背后。 我们回到出租屋楼下的时候,我们发现我们都没有带家里的钥匙,韦德云就打电话给黄标,让他从二楼的窗口哪里丢钥匙下来,黄标将钥匙丢下来后,我和韦德云就开门上楼了,陀某甲还站在楼下那里,我们上楼的时候还听到黄标在楼上和他争吵的声音(具体说什么我没有听清),我们上到二楼刚拿出钥匙准备开门的时候门就打开了,黄标赤裸着上身,右手拿着一把菜刀怒冲冲的出来要下楼,我和韦德云看到这个情况就搂住他,不让他下楼,但我们没搂住,黄标就持刀急冲冲的下楼了,我和韦德云就跟在他身后追下去,韦德云走在我前面,我刚下到一楼门口的时候就看到黄标高举持刀的右手想砍向站在路中间的陀某甲,陀某甲用右手向黄标的右胸部的位置推了一下然后立刻向后退,韦德云就跑过去张开双臂拦在他们两人中间,对陀某甲说“要砍就砍我”,陀某甲就转身往信宜村里面的方向跑了。这时我见到黄标用左手捂住他的右胸差不多到颈部的位置跪在了地上,我就和韦德云上前扶住他,黄标就说了几句“他捅我、他捅我”,我们看到黄标身上流了很多血,我见状就让韦德云自己扶住他,我跑回楼上拿手机拨打110报警,后来我们到了医院,医生和我们说黄标已经抢救无效死亡了。 韦德云和我说她和黄标都是当晚到KTV喝酒才认识陀某甲的。 (陀某甲是如何捅伤黄标的)当时黄标是右手持刀想砍向陀某甲的时候,陀某甲用右手向黄标的右胸部的位置推了一下,我就看到黄标用左手捂住右锁骨往下的部位,然后跪倒在地,伤口有很多血喷出来。 (3)证人李积海的证言: (第一堂)我听韦德云和“豆豆”两个女子说黄标是被陀某甲用刀捅伤致死的。 2018年5月4日20时许,我与刘盛玖去了大旺区“蓝都会”KTV的V16号房唱歌喝酒,当时去唱歌就有我朋友陀某甲、刘盛玖、聂文松、吴惠星、韦德云,还有我的另外几个朋友。不过他们在吵架之前就走了,在喝酒唱歌期间,我遇见“蓝都会”KTV酒吧的经理黄标并叫了黄标进来房间喝酒,黄标进一来房间后,就见到他女朋友韦德云也在喝酒,黄标跟我们打招呼喝完酒后就出去了。到了凌晨1时许,黄标第二次进来房间,一进来就把房间的音乐关掉,就开始骂韦德云,这时一同在房间喝酒的陀某甲就看不过眼就跟黄标争吵了起来,但是没有打架,后来就没事了。我们离开KTV时,在门口处不知道什么事黄标又和陀某甲争吵了起来,双方都说要叫人过来打架,陀某甲就跟黄标说“你给我等着”。然后他就驾驶一辆摩托车离开现场。过了一会,陀某甲就打电话给我,然后又过了不到两分钟就陀某甲就坐了一台摩托车回来了,当时已经有人报警,有警察已到场,当时没有打架,后来大家没事就散了,然后我就跟陀某甲、刘盛玖、聂永生、吴惠星、韦德云还有韦德云的朋友“豆豆”一起去吃宵夜了,在吃宵夜的过程中,我看见陀某甲去上洗手间时,背后的腰部插着一把水果刀和一把用刀套装着的刀,在吃宵夜的过程中,陀某甲曾跟韦德云说下次见到你男朋友就捅他一刀,韦德云就说他是我男朋友我们吵架关你什么事。到了2018年5月5日4时20分左右,“豆豆”和韦德云两个人就说先回去了,这时陀某甲就提出要送她们两个回去,之后他们三人就离开了,当他们离开几分钟后,我就打电话给韦德云,叫韦德云不要让陀某甲送他们回家,怕陀某甲会闹事,这时陀某甲就抢过韦德云的电话来骂我,说关我什么事,之后我就挂了电话,直接跑过陀某甲身边,劝他不要搞事了,但是陀某甲不听,这时韦德云电话响了,是他男朋友黄标打过来的,但是给陀某甲抢了过去接听,我听到陀某甲在电话跟黄标说“我是他弟,你想怎样?”之后我就不理他了。直到凌晨4时50分左右,我就接到陀某甲的电话,他跟我说他出事了。我就挂了他电话后,我就跟刘盛玖、聂文松、吴惠星一起赶过去韦德云住的地方,我们来到信宜村佳兴成商店路段的时候我就看到韦德云在大哭,黄标用跪拜的姿势跪在地上,地上满是血,我就去把黄标扶起来,不停的叫黄标,但是他已经失去了意识,脸和身上都是血,豆豆就打电话报警,聂永生就开摩托车送黄标去大旺医院治疗。我和刘盛玖,韦德云,豆豆四人走到信宜村路口准备打车过去医院的时候,就看见陀某甲驾驶一辆红白色的男装摩托车飞快的往大旺贺华超市方向逃跑了。我们就来到医院后,就发现黄标已经抢救不了,死亡了。陀某甲喝酒后脾气比较暴躁,昨天他喝了啤酒,应该没有喝多,看起来很清醒。 (第二堂)我去现场之前接到陀某甲的电话,当时他在电话里跟我说:“出事了。”接着我就问他出什么事了,但是他没有出声就挂掉了。我听到这样后就以为他是被打了的,因为当晚我是知道他在酒吧跟黄标吵起来我是知道的。挂了电话我就直接跑到黄标的楼下看—下什么情况。我到了是看见黄标躺在地上,地上还有一滩血迹的,陀某甲是没在现场的。 当晚在酒吧喝酒吵架后在吃宵夜的时候,我就看见陀某甲腰上是带着一把黑色的匕首刀具的。该匕首是黑色刀把,刀片也是黑色的长约20厘米。陀某甲没说拿刀干什么,当时我们说不让他拿刀,并准备抢他的刀,当时他不肯放下。我们在吃宵夜的过程也听到了陀某甲在一边喝酒一边跟韦德云说,我再见到黄标的时候,我就弄死他之类的话。陀某甲当时也是喝多了的,我估计他是喝多了才会这么说。 (4)证人刘盛玖的证言: 2018年5月4日20时30分左右,我跟李积海就到了大旺新区的蓝都会KTV-V16号包房里喝酒,房是我们叫韦德云订的,李积海到了房间后就打电话给朋友过来。21时许,一共来了5、6个人,有两个女的,其他都是男性,其中一个就是跟本案死者黄标有过争执的男子,具体名字我不清楚只见过两次面,还有聂文松,我们就在包房内喝酒唱歌,期间韦德云不时的有到包房内和我们喝酒还有黄标,黄标是蓝都会的经理,我们之前也是认识的,但黄标跟韦德云不是同时到我们房间的。23时许,韦德云就跟一名女性一起过来我们的包间里玩,玩了大概30分钟左右,黄标也进来了跟我们大家一起喝酒,喝了30分钟左右,黄标就跟韦德云不知道因什么事吵了起来,然后我们当中的一名男子也跟着黄标吵了两句,我因为喝多了就坐在另外的沙发上打瞌睡,现场音乐也很大声所以没有留意他们吵架的内容,吵了三分钟左右,黄标把包房的音乐关了就出去了,我们就在包厢内继续玩,韦德云也在场,我们玩到凌晨1点钟左右就动身走了,当走到大门口看见了黄标,我们当中的一名男子就上去跟黄标又吵起来了,还互相说一些要砍死对方的话语,还准备打电话叫人之类的,韦德云就在中间拉着并劝说黄标,吵架的动静很大,很多人在围观,不知道谁报警了,十来分钟左右警察就到场了解情况了,然后劝说双方各自散去,然后我们一行人就散去了,随后我们徒步到了大旺的一个宵夜档吃夜宵了。韦德云跟她的一个女性朋友也跟我们一起去的,一共7个人,2个女的,5个男的,我们到宵夜档的时间应该是1点30分左右,一直吃夜宵到了凌晨的3点多快4点的时候,我们就各自散去了,跟黄标有过争执的那名男子就说他也住韦德云她们附近,就送韦德云与她的那名女性朋友一起回去,我是跟李积海、还有同行来的一名男子一起徒步走的,聂文松驾驶摩托车跟着我们,步行到了大旺的人和酒店隔壁的士多店时,李积海就接到了电话,接完电话说出事了,然后我跟李积海、聂文松和另外一名男子一起赶到了大旺的信宜村那里,一去到就看见了韦德云跟一名女子抱着黄标,而地上流了很多的血,黄标身上也好多血,我跟李积海和另外一名男子就抱了黄标上去聂文松的摩托车上面,把黄标送到了大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我没有在现场看见凶手。韦德云告诉我是送她们回来的那名男子致使黄标受伤的,也就是在KTV跟黄标有过争执的男子。韦德云跟黄标是情侣关系。 (5)证人聂文松的证言: 2018年5月4日23时左右,我就接到刘盛玖的电话叫我过去“蓝都会KTV”喝酒。我过去“蓝都会KTY”V16房间后就看见韦德云、韦德云的干弟弟、吴惠星、刘盛玖、李积海他们已经在场,还有两名李积海的老乡在场,之后我就离开了。大概到了凌晨l时左右我才回到“蓝都会KTV”的房间,我在大厅走廊看见黄标之后就叫他入去房间喝酒,他就没有去,我就自己回到房间,房间内就只剩下韦德云、韦德云的干弟弟、韦德云的女性朋友、吴惠星、刘盛玖。李积海就在大厅门口,李积海的两名朋友就离开了,过了一会儿李积海和黄标就进入到房间喝酒,喝了一杯之后黄标就离开房间,大概过了10-20分钟左右又回到房间,我们又一起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黄标因琐事在骂韦德云,韦德云的干弟弟就出声了,之后黄标就和韦德云的干弟弟就因口角争吵了起来,后来我们一班人就离开KTV去吃宵夜。黄标又和韦德云的干弟弟在门口不知怎么的又吵了起来,差点动手了,我们又将他们二人拉开,后来不知道谁报了警,韦德云的干弟弟就离开了,警察过来之后韦德云的干弟弟又回来了现场,就对黄标说“你是不是要打我,现在我就在这里,你过来打我吧”。黄标就还口,但是具体内容我就不记得了,警察就将双方拉开进行调解,后来警察调解后他们就没有争吵了,我就和韦德云、韦德云的女性朋友还有干弟弟、吴惠星、刘盛玖、李积海他们一起去信宜村大排档吃宵夜,黄标就没有去。大概到凌晨4时左右,韦德云、韦德云的女性朋友还有韦德云的干弟弟三人就离开了,我和吴惠星、刘盛玖、李积海在他们三人离开之后就结账走人。后来刘盛玖的接到电话,应该是韦德云的声音,她在电话里面说话很急的样子,就说“出事了”,其他就没有说,叫我们马上到黄标的楼下。我就负责开着吴惠星的摩托车搭着吴惠星马上到达黄标的楼下,去到就看见韦德云和她的女性朋友在那里,而黄标就没穿上衣的爬趴在地上,当时他是双手捂住胸口双脚就跪在地上,头顶着地那样趴着的,一动也不动。韦德云对我说是被她的干弟弟捅了一刀。然后,我就让吴惠星和刘盛玖帮忙将黄标扶上摩托车,由我开摩托车送黄标去大旺医院。医生就从急救室出来说人已经不行。 我不知道黄标和韦德云的干弟弟有什么矛盾,我们平时很少和韦德云的干弟弟一起玩的,都是李积海和他比较熟悉点。 (6)证人吴惠星的证言: 2018年5月4日22时许,我接到李积海电话,他叫我过去蓝都会夜总会唱歌喝酒,然后我就开摩托车过去V16房,房间里有韦德云、黄汶莲、刘盛玖、李积海、聂文松、陀某甲和我共六人,喝酒期间李积海叫了黄标过来喝两杯,韦德云是黄标女朋友,韦德云前天晚上和别人去三水玩没有和黄标说,他们就吵了一下,陀某甲称呼韦德云做干姐,说黄标欺负我大姐不行,看他不顺眼也和黄标吵了起来,我们就把他们拦开了。约到凌晨0时许,我们离开房间走到蓝都会门口时候碰见了黄标,他和陀某甲又吵架,双方还打了起来,后来派出所警察过来处理没事了,跟着我们六人就去了翠景苑旁边的宵夜档食宵夜。到凌晨4时许,陀某甲就步行送韦德云、黄汶莲回信宜村出租屋,剩下我们几个还在宵夜档,过了十多分钟我们离开宵夜档不久,李积海接到陀某甲的电话说被挨打了。跟着刘盛玖又接到韦德云的电话说黄标被捅了一刀,我们就赶快过去出租屋那边,聂文松开摩托车,我就走路,李积海和刘盛玖跟着后面走路。我到了出租屋楼下看到黄标跪在地上,双手捂住胸口,面部顶着地面,地上有很多血,旁边有韦德云、黄汶莲、聂文松。我们把黄标送到大旺人民医院抢救,医生看过黄标后证实死亡了。我听黄汶莲说陀某甲送她和韦德云回到出租屋楼下,因为韦德云没拿钥匙,就叫黄标扔钥匙下来,黄标在楼上看到陀某甲也在楼下,他们就吵了起来,黄标在出租屋拿了一把菜刀下楼砍陀某甲,陀某甲就拿刀捅了黄标胸部后就跑了。陀某甲喝酒了脾气很暴躁。 (7)证人黄飞的证言: 关于我哥哥黄标死亡—事,我来配合公安机关的。我们是亲兄弟关系。同意公安机提取血液进行DNA检验。 (8)证人谢元兴的证言: 我是经营四会市东城街道前锋山塘小区48号出租屋的。该出租屋安装有监控,该监控上的时间与北京时间相差不到一分钟,比北京时间慢了约56秒。 6、被告人陀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1)我是来投案自首的,在2018年5月5日14时许到达桂岭派出所,我的联系电话18078096517。2018年5月5日凌晨的时候,我和我的朋友在四会市大旺蓝都会喝酒,后来就来了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和我们一起喝酒,事后我听说他是蓝都会的经理。后来我们在KTV喝酒结束以后,我和这名男子在楼下发生冲突,他把我和我的摩托车推倒了,但是我没有理他,就开车回家了。后来我和我的朋友又一起去附近的宵夜摊吃宵夜,我们喝到凌晨四五点,我就送那个经理的老婆回冢。但是在那个经理的楼下,我喊那个经理下来开门,但是那个男的就开门拿把菜刀下来砍我,我就在地上捡起一把匕首,他冲过来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己受伤了,后来我就骑摩托车回来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2)刚才我带民警去辨认案发现场,还带民警到我扔小刀的地方把小刀找回来了。 2018年5月4日20点许,我接到李积海的电话叫去大旺高新区的蓝都会KTV酒吧玩,我就驾驶摩托车去到V16号房和李积海、久哥等十个人(其中有几个女孩)唱歌喝酒。我和一个女孩在喝酒介绍她也是广西,她老公也是在KTV上班做经理,她年纪比我大,我就称呼她叫姐。约到23时许,有一个男子进来房间,把音乐关了,再和我们喝酒,我才知道他是经理,也是我姐的老公,经理因为我姐瞒着他跟别人去三水玩所以双方吵了起来,后来没事他就离开了房间。又过了一会儿,经理又过来房间把音乐关了要和我们喝酒,我们就吵了起来,其他人把我们拦开了。5日凌晨2时许,我们房间的人离开走到门口碰见经理,我没理他就过去开摩托车,经理就在背后拉我的摩托车,还把我和摩托车一起推倒了,我们就吵架起来,我看到经理打电话叫了几个男子过来,我就害怕不够他们打,就驾驶摩托车回出租屋拿了一把黑色小刀放在裤袋里,我拿刀后在路口租了一辆摩托车回去KTV,经过KTV附近的垃圾桶旁边地上发现有一把黄色水果刀,我就捡了起来也放进裤袋里面。当我离KTV不远的时候看到有警车到场,我就没有过去了,后来警察离开,我姐和李积海等人向我这边走过来说去食宵夜,我就和他们一起去到离信宜村很近的宵夜档食东西,我们吃到约凌晨4时许,我姐喝多了要和她的女姓朋友要回去出租屋,我就提出送她们两个人回去,然后我们三人步行回去信宜村出租屋我姐楼下,我姐说没有钥匙叫我帮她叫一下经理开门,我就向楼上出租屋喊经理快点开门啊,经理从楼上看到我又和他老婆一起就开口骂我,我也骂他,他就扔钥匙下来给她老婆,我姐和她朋友一起上楼了,经理就喊我说“你不要走,要说清楚”,跟着他就从楼上下来楼下,我看着他手里拿着一把菜刀砍向我,我就立刻从裤袋里拿出一把黑色小刀指向他,他向我扑过来时候,我感觉到我手里的小刀刺向他身体,但具体刺到哪个部位就不记得了,跟着我就转身跑了,我跑到附近的工地把刺伤经理的小刀和路边捡的水果刀丢了,我跑回出租屋驾驶摩托车回广西老家。5日11时许,我回到老家看了一下我的父母、我的小孩,然后我去派出所投案了。 (3)①到了楼下后,我就叫她男朋友开门,她男朋友就把锁匙丢下来,接着在楼上跟我对骂起来,她男朋友也就是那个经理就在楼上跟我说:“有本事,你不要走。”当时我听后很生气,于是就没有走,接着那个经理就拿了一把菜刀冲下来。当时我因为喝酒了,不知道是因为太冲动,还是因为害怕他拿菜刀砍到我,我就把我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指着他。在经理冲过来的一瞬间,我举起来的水果刀就刺到经理了。但具体刺刀哪里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我是刺到对方了。后我看到该经理倒在地上,我因为害怕就跑回家里开摩托车回到老家了。在逃跑的过程中,我是把刀丢在路边。那把刀是我在KTV吵架后,吃宵夜前,中间我回家拿的,因为我害怕对方找我麻烦,拿来防身的。经理冲下来的时候,一开始是没有砍到我的。因为当时我看见对方拿着菜刀,冲向我走过来,所以我命刀指着对方,接着对方就受伤倒地了。 我不认识该经理和上述老乡女子,当晚是第一次喝酒的。 ②当时我使用了一把黑色的匕首把对方捅伤了。我携带的两把刀具一把是黑色的匕首,长约20厘米,黑色的刀把,刀片也是黑色的,该刀是我从家里拿出来携带到现场的。另一把是水果刀,刀把是黄色的,刀套是黄色的,该刀是我在蓝都会KTV门口附近的一垃圾桶旁边捡起来带在身上的。 当晚凌晨1时许的时候,我出来KTV门口准备离开回家的时候,蓝都会的经理(也就是跟我在KTV发生争吵的男子),就出来拉着摩托车不让我走,但我执意离开,因为我明天要上班,在这个过程中,该经理就把我连带摩托车推到在地上了,并拿起电话来打电话。当时我听到他在电话里用普通话说:“有人要打我,叫人过来”。这个时候就我知道他是要叫人准备殴打我的。于是我就赶紧回到家里了。回到家里后我还是因为害怕对方会报复殴打我,我家里桌上刚好有把黑色的匕首,于是我就想着拿起来带身防身的。这个时候,我就接到李积海的电话说叫我出去吃宵夜,我说你们在哪里,李积海他们是在KTV的附近一块空地上。我知道后就告诉李积海等一下,我一会就下来。挂完电话以后我就拿着该黑色的刀下楼并打摩托车到了事前跟李积海约好的空地上了。我到了那里就看见KTV门口有一帮人在争吵,但我没有走过去。我在空地上等李积海等的时候,我又看见地上有一把水果刀,我因为喝酒了,又把该水果刀捡起来放在身上。过了没多久李积海就过来找到我了,我就和他们一起去吃宵夜了。后面我就在经理的楼下使用黑色的刀具将他捅了的。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当时对方是拿着菜刀对我冲过来的,我就把刀举起来指着对方的,在冲过来的过程中我一边叫他不要过来,一边后退,但是对方还是冲过来,在这个过程中,我的刀就捅到对方了。 (你在之前已经和经理发生冲突了,为何后面还是会出现在他楼下?)因为当时我喝多了,具体当时我怎么想的我也忘了,我记得是送经理的女朋友回去,所以我就出现在他楼下了。 当时经理看见我送他女朋友回来的时候,就很生气,于是就在楼上骂我,我也是跟他对骂起来的。我还记得,他说有本事不要走。我回答说不走就不走,关你什么事。这个时候我就走了两步准备离开的。但有一个女生就说那个经理拿着菜刀冲下来了,你赶紧走。我因为喝了酒,就很斗气,并说道,拿着刀下来又怎么样,难道他敢砍我。这个时候,对方就下到楼下向我冲过来了。 ③我是用一把匕首刺伤我不认识的男子的,那把匕首是我当晚在宿舍拿的并藏在身上。因为当晚那个男子拿了一把菜刀从楼上冲下来要砍我,我用手去挡他的菜刀,手背也被他的菜刀划伤了。我往后退并用匕首指着他,告诉他不要过来,但他还是冲了过来,结果被我的刀刺伤,刺到什么部位我不清楚。我拿匕首藏在身上是用来防身的,因为我怕那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叫人打我。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对相关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一、被告人陀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陀某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在紧急情况下制止不法侵害,赋予公民实施自力救济以便保护合法权益的一项措施,“存在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但只有这种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时,才允许对其实行防卫。在本案,首先被告人陀某甲在肇庆市大旺高新区蓝都会KTV酒吧房间内与被害人黄标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在场众人劝开,被告人陀某甲扬言要弄死黄标,有证人韦德云、黄汶莲的证言证实。然后,回去自己住处后携带一把黑色柄刀具、一把黄色柄水果刀返回蓝都会KTV。在吃宵夜的时候,被告人陀某甲再次扬言要弄死黄标,有证人李积海的证言证实。从被告人的言行举止来看,被告人在案发前已流露出加害被害人的故意,并作好了准备,其非法侵害他人的意图明显。其次,被告人在KTV酒吧房间内酒后介入韦德云与被害人黄标情侣之间的纠纷,后在宵夜后送韦德云回家的途中,被告人陀某甲明知黄标与韦德云系情侣关系,又用韦德云的手机与黄标发生争执,送韦德云到黄标居住的楼下时,完全有条件回避,其不仅不躲避,而且在被害人因被被告人上门挑衅而控制不住情绪持菜刀冲下楼时,并没有跑离现场,而是将准备好的小刀掏出来刺向被害人。由此可见,被告人陀某甲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规定的条件,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综上所述,被告人陀某甲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与他人进行斗殴的行为,并且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故被告人陀某甲的辩解及其指定辩护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陀某甲有自首情节。 本案中,被告人陀某甲在自动投案后,能够供述自己持刀刺死被害人的事实,且一直稳定,犯罪的性质和主要情节己经清楚,应当认定其对主要犯罪事实作了供述,至于被告人陀某甲辩解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以及作案的具体细节与有关证据不尽一致,只是对犯罪性质的认识理解与记忆问题,这与否认犯罪或避重就轻不同,实践中也不能苛求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达到完全一致的程度。综上,被告人陀某甲的行为符合自首规定的要件,应依法认定为自首,故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陀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至一人死亡的行为,己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陀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各量刑情节,依法对其适用从轻处罚。被害人黄标在本案中有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陀某甲的辩解及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成立部分予以采纳,不成立部分不予支持。 根据被告人陀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陀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陀某甲的刑期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31年5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关 韬
人民陪审员 张惠珍
人民陪审员 丁群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赵慧虹 附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