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申40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周瑞红,女,汉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史志岭,男,汉族,1984年2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审
被告:赵亮,男,汉族,1981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再审申请人周瑞红因与被申请人史志岭及一审被告赵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1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瑞红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史志岭向申请人所出借的大量资金的实际借款人是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史志岭提出将债权记在申请人名下,因申请人与史志岭是同乡好友才答应了史志岭的请求,后史志岭与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通过申请人结算。另史志岭提供了3600万元借款合同但不提供相关的转款凭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依据史志岭提供的借款合同、转款凭证、双方通话录音及与周瑞红签订的对账凭证,认定周瑞红尚欠史志岭借款本金2655万元及利息有事实依据。周瑞红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史志岭向申请人所出借的大量资金的实际借款人是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院无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周瑞红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范淑娟
审判员 刘向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明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