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202民初770号原告包头市清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37号街坊鑫源居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075557831U。法定代表人李树兵,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海,系包头市中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青,女,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
原告包头市清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海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01日立案。
原告包头市清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0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清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头市清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包头市清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段仁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