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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223执201号

陈会员、卢如宝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陈会员;卢如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23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陈会员,男,1930年10月5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执行人:卢如宝,女,1960年1月12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本院在执行陈会员与卢如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卢如宝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如宝的银行存款61245元(以实际冻结、划拨金额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志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