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23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陈会员,男,1930年10月5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执行人:卢如宝,女,1960年1月12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本院在执行陈会员与卢如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卢如宝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如宝的银行存款61245元(以实际冻结、划拨金额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志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