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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1民初994号

温州市益海五金有限公司与浙江硕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1-08
所属地区
浙江省玉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州市益海五金有限公司;浙江硕博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21民初994号

原告:温州市益海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龙湾村炮台路**。

法定代表人:陈君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丽,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硕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大麦屿街道五一村棉花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一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钦,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温州市益海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硕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市益海五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丽,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变更诉请,原告温州市益海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浙江硕博机械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15260.43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0.5%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存在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螺母、弹垫、平垫等产品,截止2013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产品共计2031962.57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15260.43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欠款未果,遂引起诉讼。 被告浙江硕博机械有限公司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工商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入账单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浙江硕博机械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在原告依约提供货物后,买受人应在合理期限支付价款。现经原告催讨,被告应予以支付,并应支付自原告催讨之日起的利息损失。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限被告浙江硕博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益海五金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15260.43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4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月利率0.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29元(原告已预交85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64.50元,由被告浙江硕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9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6元,由被告浙江硕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596元(此款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国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

书记员  胡琳琳 来源: